林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4-09-05 15:14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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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
序号 案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对象 处罚结论 处罚日期
1 林城综城(2024)ZB002  评标中违法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许迁才 1、警告;2、没收收受的财务人民币5万元;3、取消林云担任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2024.9.4
2 林城综控罚决字〔2024〕第002号 喷淋未开启,施工道路未硬化铺设部分钢板,有积尘积灰现象,存在扬尘隐患,车辆冲洗装置不完善,勾机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林州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罚款4万元 2024.8.29

1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控罚决字〔2024〕第002号 当事人:林州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4**********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华镇国家863科技产业园青商大厦1282 法定代表人(个人可不填): 刘海亮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10521******** 林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通报,你单位在开元街道京科 御景项目施工中存在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 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 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 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8月13日10时,你单位存在:“喷淋未开启,施工 道路未硬化铺设部分钢板,有积尘积灰现象,存在扬尘隐患,车辆冲 洗装置不完善,勾机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六个100%”扬尘治理 措施落实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 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单位) 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阶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 你单位在施工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执法部门对你 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在施工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四: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2024年8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林城综控罚(先)告字〔2024〕第002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该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2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 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将罚 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并予以确认。到期不缴纳的, 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 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 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 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公开公示,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你 单位可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义务并满足最短公示期限后,登 录“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在线修复。关于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异议、 信用修复等问题,可以致电咨询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 0372-2550435,电子邮箱:aysxytxjs@163.com。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4年8月29日 联 系 人: 刘明强 任东强 联系电话: 6590016 邮政编码: 456550 联系地址: 林州市天平大道与长安路交叉口向南 100 米路西


1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 城 罚决字〔2024〕第ZB002号 个人姓名: ******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822************ 地址:河南************ 本机关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 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1 年 7 月 13 日,在林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的林州市********工 程项目的评标,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借用的 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的财物人民币伍万元。2021 年 9 月 10 日,招标人林州市******发布林州市********工程废 标公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该项目未实 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 者其他好处,已经构成违法。林州市监察委员会******询问笔录、 ****笔录、林州市公安局******询问笔录、林州市公安局公安罚 没收入、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林州市 ********工程中标、废标公告等。 等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 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 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 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 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 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 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 十六条的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 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处罚基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不予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 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 标。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 收受的财物人民币伍万元;3、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 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林州市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刘炯兵 王帅 行政机关电话:0372-6172167 行政机关地址:林州市长安路与天平大道交叉口向南 100米路西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