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2021.10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1-10-18 15:38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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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
序号 案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对象 处罚结论 处罚日期
1 林执控〔2021〕039 管控时间段内违规动土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开元街道分公司  中房兰亭二期 罚款壹万元 2021.10.1
2 林城综渣(2021)第014号 渣土车豫FA5905带泥上路遗撒污染路面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刘飞(豫FA5905) 罚款贰仟元 2021.10.12
3 林城综渣(2021)第015号 渣土车豫FA5082带泥上路遗撒污染路面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李振(豫FA5082) 罚款贰仟元 2021.10.15
4 林城综渣(2021)第016号 渣土车豫FB5152带泥上路遗撒污染路面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彭鹏杰(豫FB5152) 罚款贰仟元 2021.10.13

1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控罚决字〔2021〕第039号 当事人: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开元街道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41058********地址: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街道****** 法定代表人(个人可不填): 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10521******综合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中房兰亭二期项目工地 施工督导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施工单位应 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 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 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 年9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中房兰亭二期项目工地施工中,存在以下扬尘 污染行为:管控时间段内违规动土施工;“八个100%”扬尘治理落实 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 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 为属于轻微阶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 你单位在施工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执法部门对你 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 你单位在施工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四: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2 2021 年10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林城综控罚(先)告字〔2021〕第039号),告知你(单 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 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 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理由等 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将罚 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并予以确认。到期不缴纳的, 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10月1日 联 系 人: 刘明强 王晓芳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6590016 邮政编码: 456550 地 址: 林州市天平大道与长安路交叉口向南 100 米路西


1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渣罚决字〔2021〕第014号 当事人:刘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410521******** 地址: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村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个人可不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2021年10月7日下午,群众举报渣土车豫FA5905在林虑大道西段 掉土,造成遗撒污染路面现象;“八个100%”扬尘治理落实不到位的 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 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林虑大道西段清运过程中,存在以下扬尘 污染行为:渣土车豫FA5905带泥上路遗撒污染路面现象;“八个100%” 扬尘治理落实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 装、液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 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系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阶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你在清运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渣土执法部门 对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 你在清运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四:复查记录,证明你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2021 年10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林城综渣罚(先)告字〔2021〕第014号),告知你(单2 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 听证要求,你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力。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 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 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 道路行驶。”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将罚 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并予以确认。到期不缴纳的, 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 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 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10月12日 联 系 人: 刘明强 任东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6590016 邮政编码: 456550 地 址: 林州市天平大道与长安路交叉口向南 100 米路西


1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渣罚决字〔2021〕第015号 当事人:李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410521********* 地址:河南省林州市****街南78号 法定代表人(个人可不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2021年10月11日,李振驾驶渣土车豫FA5082在长春大道东段路北 (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对面)带泥上路,造成遗撒污染路面现象; “八个100%”扬尘治理落实不到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1日 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长春大道东段路北清运过程中,存在以下 扬尘污染行为:渣土车豫FA5082带泥上路遗撒污染路面现象;“八个 100%”扬尘治理落实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 等散装、液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 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 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系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 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阶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你在清运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渣土执法部门 对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 你在清运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四:复查记录,证明你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2 2021 年10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林城综渣罚(先)告字〔2021〕第015号),告知你(单 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 听证要求,你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力。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 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 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 道路行驶。”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将罚 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并予以确认。到期不缴纳的, 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 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 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10月15日 联 系 人: 任东强 刘明强 联系地址:长安路南段城管局 联系电话: 6590016 邮政编码: 456550 地 址: 林州市天平大道与长安路交叉口向南 100 米路西


1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渣罚决字〔2021〕第016号 当事人:彭鹏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410521*********地址:河南省林州市翠薇路**********法定代表人(个人可不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2021年10月12日,彭鹏杰的渣土车豫FB5152在长春大道东段林州 市第二医院门口带泥上路,造成遗撒污染路面现象;“八个100%”扬 尘治理落实不到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长春大道东段清运过程中,存在以下扬尘 污染行为:渣土车豫FB5152带泥上路遗撒污染路面现象;“八个100%” 扬尘治理落实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 液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 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系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阶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你在清运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渣土执法部门 对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 你在清运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四:复查记录,证明你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2021 年10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林城综渣罚(先)告字〔2021〕第015号),告知你(单2 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 听证要求,你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力。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 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 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 道路行驶。”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将罚 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并予以确认。到期不缴纳的, 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 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 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10月13日 联 系 人: 任东强 刘明强 联系地址:长安路南段城管局 联系电话: 6590016 邮政编码: 456550 地 址: 林州市天平大道与长安路交叉口向南 100 米路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