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3-11-28 17:20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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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
序号 案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对象 处罚结论 处罚日期
1 林城综罚决字〔2023〕第012号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进行土石方作业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林州市林和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罚款壹万元 2023.11.26

2 页 第 1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控罚决字〔2023〕第012号 当事人:林州市****清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410581******** 地址: 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 法定代表人(个人可不填): 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10521********综合执法四大队在对华信城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 在违反管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 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 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 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 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本机关 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1月2日9时07分,你单位在华信城项目工地施工 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进行土石方作业 施工,“六个100%”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 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 (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阶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 你单位在施工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执法部门对你 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在施工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四: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2023年11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林城综控罚(先)告字〔2023〕第012号),告知你( 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2 页 第 2 (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该权利,在规定期 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 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 围包括:(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 权;(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 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 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建系统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相关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将罚 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并予以确认。到期不缴纳的, 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 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 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 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3年11月26日 联 系 人:任东强 郝海波 联系电话: 6590016 邮政编码: 456550 联系地址: 林州市天平大道与长安路交叉口向南 100 米路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