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 | ||||||
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城综城(2021)G007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 河南省中北建设有限公司 | 罚款5000元 | 2021.8.4 |
2 | 林城综城(2021)ZX004-1 | 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河南正颐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 | 罚款10010元 | 2021.8.31 |
3 | 林城综城(2021)ZX004-2 | 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河南垂直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罚款1500元 | 2021.8.31 |
4 | 林城综城(2021)G009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林州市临淇镇东家隆综合超市 | 罚款12169.39元 | 2021.9.2 |
5 | 林城综城(2021)G009-1 | 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郑州市安家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罚款4000元 | 2021.9.2 |
6 | 林城综城(2021)G011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 林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罚款14033.6元 | 2021.9.8 |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城罚决字〔2021〕第G007号 单位名称: 河南省中北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 住所(地址):林州市振林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521*******你(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河南省中北建设有限公司在丽景天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林州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在水一方、丽景天成项目涉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的函(林住建函[2021]14号),证明:丽景天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1年7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林城综罚(先)告字(2021)第G007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要求。 1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丽景天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 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 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 事人处5000元罚款。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 照河南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 行行政处罚:处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林州市财政局 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罚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8月4日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城罚决字〔2021〕第ZX004-1号 当事人:河南正颐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 *********住所(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521********* 你(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 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 年7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 年 7 月 26 日,河南正颐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在政北 路与振林路交叉口东北角(正颐堂)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擅自施工。上述事实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条的规定,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现场勘验图。 2021年8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林城综城罚(先)告字〔2021〕第ZX004-1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违反《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规定,可认 定其违法行为为轻微等次。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 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 造价1.1%的罚款(910000*1.1%=10010元),合计10010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林州市财政局指 定银行将罚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罚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 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8月31日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城罚决字〔2021〕第ZX004-2号 当事人:河南垂直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 住所(地址):河南自贸******术区内房屋 。 法定代表人: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328******** 你(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 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 年7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 年 7 月 26 日,河南垂直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政 北路与振林路交叉口东北角(正颐堂)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擅自施工。上述事实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条的规定,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现场勘验图。 2021年8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林城综城罚(先)告字〔2021〕第ZX004-2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违反《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规定,可认 定其违法行为为轻微等次。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 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 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处15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林州市财政局指 定银行将罚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罚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 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8月31日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罚决字〔2021〕第G009号 当事人:林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81********** 住所(地址):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521************ 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林州市 *****************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林州市*****************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擅自施工装修林州市*****************。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 明:林州市*****************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 工装修林州市*****************。 2021年8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林城综罚(先)告字〔2021〕第G009号),告知你 (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 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 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装修林州市*****************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 量标准》之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中违 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的规定, 对林州市*****************处以工程合 同价款1.2%的罚款1014115.72×1.2%=12169.39(大写:壹万贰仟壹佰陆拾 玖元叁角玖分)。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 照河南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对林州市*****************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2%的罚款 1014115.72×1.2%=12169.39(大写:壹万贰仟壹佰陆拾玖元叁角玖分)。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林州市财政局指 定银行将罚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罚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 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9月2日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罚决字〔2021〕第G009-1号 当事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 住所(地址):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10521************ 你(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在****************** 装修林州市*************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擅自在******************装修林州市*************。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 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在 ******************装修林州市*************。 2021年8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林城综罚(先)告字〔2021〕第G009-1号),告知 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 (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装修 林州市*************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中违法行为情 形及处罚标准的规定,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4000元罚款。(大 写:肆仟元整)。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 照河南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4000元罚款。(大写:肆 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林州市财政局指 定银行将罚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罚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 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9月2日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罚决字〔2021〕第G011号 当事人:林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 住所(地址):林州市太行路建筑业******** 法定代表人: 郭**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521********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建设亚龙湾低压 配电室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 定,本机关于2021年9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林州市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准内容建设亚龙湾低压配电室,建筑面积为100.24㎡。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林 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林规核字第[2021]21号) ,证明:该低压配电室建筑面积为100.24㎡ 。 2021年9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林城综罚(先)告字〔2021〕第G011号),告知你 (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 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 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建 设亚龙湾低压配电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 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对该低压配电室建设的100.24㎡处以该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折合人民币 14033.6元。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 南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筑工程造价(100.24*1400=140336元)*10% 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4033.6元(壹万肆仟零叁拾叁元陆角)。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林州市财政局指定银 行将罚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罚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年10月10日 地 址:林州市长安路与天平大道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邮政编码:456550 联系人:刘炯兵 联系电话:0372-6172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