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 | ||||||
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城综城(2023)G008-2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天津富海建业世和府 | 罚款432236.27元 | 2023.10.20 |
2 | 林城综控罚决字〔2023〕第010号 | 施工工地多处大量黄土露天堆放,部分地面积尘积灰严重,扬尘隐患较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林州市佳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扬 | 罚款贰万元 | 2023.10.26 |
3 | 林城综控罚决字〔2023〕第011号 | 施工车辆未冲洗带泥上路,施工现场未冲洗地面、道路以及进出口周边道路留有泥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林州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罚款贰万元 | 2023.10.31 |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城罚决字〔2023〕第G008-2号 当事人: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住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 法定代表人: 冯**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521******** 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学院路与红旗渠大道交叉口西 500 米路北建设建业世和府 7#、8#、11#楼的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 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 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 规定,本机关于 2023 年 03 月 23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天津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 学院路与红旗渠大道交叉口西500米路北建设建业世和府7#、8#、11#楼。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影像资 料等证明:天津富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 1可证》在学院路与红旗渠大道交叉口西500米路北建设建业世和府7#、8#、11# 楼。 2023年03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林城综城罚(先)告字〔2023〕第G008-2号),告知你 (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 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建业 世和府7#、8#、11#楼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 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 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三万元 以下罚款。”的规定,建业世和府7#、8#、11#楼共22879.39㎡,对天津富 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000元。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 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行政处 罚:处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圆)。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林州市财政局指定 银行将罚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但加罚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 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04月26日 地 址:林州市长安路与天平大道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邮政编码:456550 联系人:李华东 联系电话:0372-6172167
共 2 页 第 1 页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控罚决字〔2023〕第011号 当事人:林州市******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1404******** 地址: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振林街道******* 法定代表人(个人可不填): 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10521******** 综合执法四大队在对亚龙湾东区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 位存在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 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 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 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 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0月28日11时31分,你单位在亚龙湾东区项目施 工中存在以下扬尘污染行为:施工车辆未冲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 场未冲洗地面、道路以及出口周边道路存留泥土,“六个100%”扬尘 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 (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单 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阶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 你单位在施工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执法部门对你 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在施工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四: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2023年10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林城综控罚(先)告字〔2023〕第011号),告知你( 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共 2 页 第 2 页 (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该权利,在规定期 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 施的”、《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的职责范围包括:(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 行政处罚权;(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 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 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 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 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相 关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并对你(单 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将罚 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并予以确认。到期不缴纳的, 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 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 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 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3年10月31日 联 系 人:刘明强 王晓芳 联系电话: 6590016 邮政编码: 456550 联系地址: 林州市天平大道与长安路交叉口向南 100 米路西
共 2 页 第 1 页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控罚决字〔2023〕第010号 当事人:林州市****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410581******地址: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园街道****** 法定代表人(个人可不填): 方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10521******** 综合执法四大队在对佳誉启宸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 存在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 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 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 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 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0月13日9时54分,你单位在佳誉启宸项目施工中 存在以下扬尘污染行为:工地内围挡喷淋未开启,多处大量黄土露天 堆放,部分地面积尘积灰严重,扬尘隐患较大,“六个100%”扬尘治 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 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单位) 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阶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 你单位在施工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执法部门对你 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在施工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四: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2023年10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林城综控罚(先)告字〔2023〕第010号),告知你( 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共 2 页 第 2 页 (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该权利,在规定期 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 施的”、《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的职责范围包括:(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 行政处罚权;(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 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 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 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 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相 关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并对你(单 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将罚 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并予以确认。到期不缴纳的, 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 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 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 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3年10月26日 联 系 人: 焦军生 任东强 联系电话: 6590016 邮政编码: 456550 联系地址: 林州市天平大道与长安路交叉口向南 100 米路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