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工贸企业第四季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抽查企业和检查事项清单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5-10-11 09:00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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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林州市工贸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第四季度抽查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检查人员
1 林州市正旺汽配工业有限公司 91410581690594802G 2009-07-02 姚村镇大池村 郭军旺 刘正康-16050524080;
王劲凯-16050524085
2 林州市鑫兴汽车配件铸造厂 91410581735490063T 2001-11-06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姚村镇井湾村东01号 付丽 刘正康-16050524080;
王劲凯-16050524085
3 林州市通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9141058156100460XT 2010-08-18 姚村镇定角村 张华斌 刘正康-16050524080;
王劲凯-16050524085
4 林州市双环汽车配件厂(普通合伙) 914105817425170419 2002-09-05 姚村镇西牛村西边 张江梅 邓启发-16050524066;
魏志卿-16050524063
5 林州市富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914105817678056058 2004-10-08 姚村镇南冯家口村西 郭有昌 刘正康-16050524080;
王劲凯-16050524085
6 林州市原康镇宝元模具厂 92410581MA43TA096L 2016-07-07 林州市原康镇工业区 尤小青 刘正康-16050524080;
王劲凯-16050524085
7 林州市峰位贸易有限公司 914105813371207292 2015-03-24 林州市横水镇马店村北安钢路西 刘宪峰 邓启发-16050524066;
魏志卿-16050524063
8 林州凤宝矿渣利用加工有限公司 914105815908343035 2012-03-06 林州市陵阳镇东 李静敏 刘正康-16050524080;
王劲凯-16050524085
9 林州市富鑫汽车底盘配件厂(普通合伙) 91410581766243639J 2004-09-08 姚村镇李家岗村 李浩铭 刘正康-16050524080;
王劲凯-16050524085
10 林州市海亮汽车部件厂 914105817662317508 2004-09-09 姚村镇趄石板村 刘海亮 邓启发-16050524066;
魏志卿-16050524063
11 林州市原康镇如松制盖厂 92410581MA41EBF74N 2006-08-01 原康镇宋村村 王如松 邓启发-16050524066;
魏志卿-16050524063
12 林州正宝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91410581MA475T509F 2019-07-29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姚村镇西丰村路口东100米 郭振刚 刘正康-16050524080;
王劲凯-16050524085
13 林州市宏阳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914105817602040735 2004-03-17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姚村镇安姚公路与新兴路交叉口东北汽配产业园二期8号厂房 纪军付 刘正康-16050524080;
王劲凯-16050524085
14 林州市万捷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91410581MA9G9JBQ1W 2021-01-13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翟阳线中段崔南庄村南1号 王玉华 邓启发-16050524066;
魏志卿-16050524063
15 林州市通用冶金机械厂 91410581747423415G 2003-03-17 姚村镇东环路北段路东 未贵方 刘正康-16050524080;
王劲凯-16050524085
16 林州市龙山区方正服装加工店 92410581MA473X7Q47 2019-07-16 林州市龙山街道南二环东段东城旺世二区1号楼16号门面 王振芳 邓启发-16050524066;
魏志卿-16050524063
17 林州市现卫铸造材料厂 91410581573592154Q 2011-04-27 林州市龙山区西街村东 付保玉 邓启发-16050524066;
魏志卿-16050524063
18 林州市周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91410581050870274T 2012-07-23 林州市姚村镇李家岗村 李永明 邓启发-16050524066;
魏志卿-16050524063
19 林州市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91410581MA40Y1UP8U 2017-05-08 林州市临淇镇老集街121号 薛辉 邓启发-16050524066;
魏志卿-16050524063
20 林州市创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91410581MA9LRJLR6N 2022-08-12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河顺镇粉红江路口向南50米 马萍 邓启发-16050524066;
魏志卿-16050524063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第五条第四款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适用于化工、医药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一般工贸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五条第三款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五条第四款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 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4 对禁用工艺、设备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5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九)负责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7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九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九)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组织或者参与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八)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十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十一)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十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十)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8 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七)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九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五)危险作业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八)应急管理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十一)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十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十二)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十)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9 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七条第二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六条第一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10 对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和过程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11 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
       第九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动各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实施工作,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与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全国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按照前款对应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