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应急案〔2021〕危化科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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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xxx加油站配电室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林州市xxx加油站 |
罚款伍仟元 |
2021年11月30日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 )应急罚〔2021〕危化科04号
被处罚单位: 林州市xxx加油站
地址:林州市振林街道 邮政编码: 4565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加油站配电室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重要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1份、询问笔录1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或者 安阳市行政复议中心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