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应急案 〔2023〕工矿10号 |
XXX固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XXX固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 |
罚款2万元 |
2023年5月29日 |
2 |
林应急案 〔2023〕工矿11号 |
林州XXX原材料有限公司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林州XXX原材料有限公司 |
罚款1万元 |
2023年5月29日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3〕工矿10 号
被处罚单位: XXX固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4565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24MA26YDX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本机关于2023 年 4月 27 日对 对林州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承包了林州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结构件焊接业务,你单位员工XXX、XX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资格证书进行焊接作业,于2023年5月6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员工XXX、XX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资格证书进行焊接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你单位员工XXX、XX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资格证书进行焊接作业;二、《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单位承包了林州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结构件焊接业务,和你单位XXX、XXX、XX均承认你单位员工XXX、XX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资格证书进行焊接作业的违法事实;三、《合同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承包了林州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结构件焊接业务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三条:“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一般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 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