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应急罚〔2025〕危化02号 |
河南XXX加油站卸油时未设置隔离警示标识、油罐车未静电接地、卸油现场未配备灭火器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河南XXX加油站 |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2025年3月13日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5〕危化02号
被处罚单位: 河南XXX加油站 邮政编码: 4565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5683XXXX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东姚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本机关于2025 年 3月 3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卸油时未设置隔离警示标识、油罐车未静电接地、卸油现场未配备灭火器,于3月3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违规卸油。上述行为违反了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3:“卸油人员应将防静电跨接线连接到油罐车专用接地端,并确认接触良好。”5.2.4:“卸油作业现场应设置隔离警示标识。”5.2.5:“手提式灭火器宜摆放在距卸油口2m-3m处。”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违规卸油的违法行为;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XXX承认你单位存在违规卸油的违法事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条:“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 A 。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