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5-08-05 15:56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分享: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案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对象

处罚结论

处罚日期

1

危化202510

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林州XXX制氧厂

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2025年7月21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5危化10号

被处罚单位  林州XXX制氧厂  邮政编码 4565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XXX0808  地址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林州产业集聚区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主要负责人  电话   189XXX77     

本机关于 2025  4  8 日对你单位 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机关于2025  3  31  配合第五督导组专家对林州XXX制氧厂所在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操作规程缺少异常充装、应急处置等内容。2.氧气充装间东侧氧气探头缺少声光报警。3.氧气、氩气储罐各一个安全阀未校验(2025年3月6日到期)。4.气瓶充装间多处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5.气瓶充装间氧气探测器安装高度仅60cm左右,安装高度不符合要求。(5项一般事故隐患)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5项一般事故隐患二、《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你单位主要负责人赵XXX承认你单位存在5项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条:“B:未对3处以上7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2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 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当事人  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林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