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5-08-05 16:02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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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案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对象

处罚结论

处罚日期

1

(林)应急案〔2025危化7号

 

林州市XXX加油站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林州市XXX加油站

                      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2025年4月21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5工贸7号

被处罚单位  林州XXXXXXXX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4565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816935335XXX  地址  林州市姚村镇XXXX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负责人  电话                

本机关于 2025  4  9 日对你单位 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机关于2025  3  31  配合第五督导组专家对林州XXXXXXXX有限公司所在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加热炉原料区旁液氧罐区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和风险告知卡;2.加热炉配电室内配置人员值班。(2项一般事故隐患)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2项一般事故隐患二、《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你单位主要负责人XXX承认你单位存在2项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条:“A: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当事人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林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