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复决〔2026〕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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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16 15:41:16
文章来源:
林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林政复决〔2026〕23号
申请人:秦某某。
被申请人:林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服林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410581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6年2月17日18时许,申请人驾驶车辆在后店村道路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时将对向车辆截停,双方发生争执。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根据现场后方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申请人将对向车辆截停时已驶出路边停放车辆的路段,应当回到道路右侧行驶。
经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410581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41058102000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