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林政复决〔2026〕34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林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林州市长安路南段路西。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10581XXXXX的行政处罚,责令重作。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6年2月5日8时27分许,申请人驾驶车辆经过林州市龙安路与致远大道路口,直行信号灯为红灯,申请人驾驶车辆越过停止线,行至对面斑马线前停止,被电子监控抓拍。2026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法,对申请人处以二百元罚款,记6分处罚。
本机关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道路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定职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处二百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本案中,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注意观察前方道路及交通信号灯。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至十字路口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前方直行信号灯为红灯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直行通过路口至对面斑马线处,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处罚并无不当。
经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10581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2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41058102000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