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林政复决〔2026〕15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兴林路西段。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进行处理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撤销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2025年12月7日17:46,被申请人签收该材料。2025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函》,内容为:“王某:我局收到你对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我局已受理,经与被投诉方联系,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请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你举报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获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某食品旗舰店’涉嫌价格欺诈的问题, 经核查,该举报线索不构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无权提起撤销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将申请人反映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虚假获得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撤销该公司主体登记的来信作为举报来处理,虽有瑕疵,行政程序适用略有不当,但并未实际影响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被申请人在收到来信后,依法调取并查询了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经核实未发现该公司在登记和变更时存在虚假获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故不存在申请人所称“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撤销登记申请”的违法情形。
经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6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41058102000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