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告〔2026〕工矿XX号
被处罚单位: 林州市XXXXXX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4565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81XXXXXXXXXX 地址 林州市XXX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XX 职务 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本机关于 2026 年 XX 月 XX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现场1名员工无证进行焊接作业 。于 2026 年 XX 月 XX 日立案调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林州市XXXXXX有限公司存在现场1名员工无证进行焊接作业的违法行为;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林州市XXXXXX有限公司负责人承认存在现场1名员工无证进行焊接作业的违法事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六条:“A,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该单位属冶金行业,风险较高,现场发现该单位1名员工无证进行焊接作业,且现场无可燃物,情节轻微,综合考量可按照中等标准做出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 A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当事人 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共2页 第1页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XX月XX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共2页 第2页





公安机关备案号:41058102000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