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6-06-16 10:09:41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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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对象

处罚结论

处罚日期

1

2026执法危化X号

加油工未穿防静电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林州市XXX加油站

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2026年1月16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6〕执法危化X号

被处罚单位:      林州市XXX加油站     邮政编码     456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XXXXXXXXXXXXX 地址 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XXXXX  联系电话  158XXXXXXXX            

本机关于2025  12  8 对举报人举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加油工未穿防静电鞋 2026  1  4 日对你单位 加油工未穿防静电鞋问题 立案调查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加油工未穿防静电鞋的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你单位存在加油工未穿防静电鞋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积极配合,积极整改,且保证后续不再犯此类错误,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条A,1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 A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 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林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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