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6-06-16 09:45:17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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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对象

处罚结论

处罚日期

1

2026危化X号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林州市xxxxx有限公司

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2026年5月25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6〕危化xx号

被处罚单位: 林州市xxxxx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456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职务  xxxxx  联系电话  135xxxxxxxx            

本机关于2026  5  12 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建立出入库核查制度 2026  5  12 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建立出入库核查制度的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建立出入库核查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制度,存在较大风险,但你单位积极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7条A,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 A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林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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