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2026危化X号 | 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林州市XXXXX五金店 | 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 2026年4月29日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6〕危化X号
被处罚单位:林州市XXXXX五金店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 456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XXXXX 电话: 134XXXXXXXX
本机关于2026 年 4月 21 日接到举报,对林州市XXXXX龙丽五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五金店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 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XXX承认你单位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1条:“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鉴于当日你认错态度好,未造成危害,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 A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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