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2026危化X号 | 危险化学品仓库有两处未张贴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林州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 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 | 2026年4月27日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6〕危化x号
被处罚单位: 林州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邮政编码 456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XXXX 联系电话 188XXXXXXXX
本机关于2026 年 4 月 10 日对上级移交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仓库有两处未张贴警示标志。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有两处未张贴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有两处未张贴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未安装警示标志,存在较大风险,但你单位积极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8条:“A,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3处以下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 A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 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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