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6-06-16 09:28:21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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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对象

处罚结论

处罚日期

1

2026危化X号

危险化学品仓库有两处未张贴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林州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

2026年4月27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6〕危化x号

被处罚单位: 林州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邮政编码     456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XXXX  联系电话  188XXXXXXXX            

本机关于2026  4  10 对上级移交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仓库有两处未张贴警示标志 2026  4  10 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有两处未张贴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你单位存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有两处未张贴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未安装警示标志,存在较大风险,但你单位积极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8条A,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3处以下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 A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 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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