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2026危化X号 | 1.硫酸存放不符合规定;2.危险化学品仓库无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XXX | 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 | 2026年4月24日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6〕危化X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XXX 身份证号码: 410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林州市XXXX有限公司 职务: XXXXXXX
联系电话:185XXXXXXXX地址: XXXXXXXX 邮政编码 456XXX
本机关于2026年4月9日对上级交办线索核查时,发现你作为林州市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硫酸存放不符合规定;2.危险化学品仓库无警示标志。于2026年4月9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2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XXX承认你单位存在2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处以罚款”鉴于当日你单位认错态度好,未造成危害,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 B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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