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式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6-06-16 08:54:21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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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对象

处罚结论

处罚日期

1

2026危化X号

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林州市XXX加油站

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2026年3月17日

安全生行政法文


行政处罚决定

(林)应急罚2026〕危化X

被处罚单位:   林州市XXX加油站   地址   X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     456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5XXXXXXXX           

本机关于2026  3 5 日对 林州市XXX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发现你单位存在未给1名从业人员配备防静电衣的违法行为,3月5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给1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给1名从业人员配备防静电衣的违法行为;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XXX承认你单位存在未给1名从业人员配备防静电衣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五条:“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种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鉴于当日你单位认错态度好未造成危害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 A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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