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公示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6-06-11 10:41:56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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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公罚﹝2026﹞6 号

  被处罚人:林州市****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法定代表人:李**;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1970 年 8 月 5 日;住址:河南省林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1;联系电话:183*******79)

  本机关依法查明:林州市****有限公司自 2026 年 3 月 20 日至 2026 年 4 月 9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林州市开元办鲁班大道*******擅自营业,从事住宿业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林州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编号:2026040815523641244301);

  2、取证材料(编号:2026040815523641244301);

  3、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1份;

  6、送达地址确认书。

  林州市****有限公司自 2026 年 3 月 20 日至 2026 年 4 月 9 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林州市开元办鲁班大道*******擅自营业,从事住宿业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 ”制度。“卫生许可证 ”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第八条第一款“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6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林州市****有限公司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 1000 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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