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公罚﹝2026﹞5 号
被处罚人:王**(性别:男;年龄:** 岁; 民族:汉族;住址:河南省石板岩镇********;身份证号码:410521********7514;联系电话:159********22)
本机关依法查明:王**自 2025 年 7 月 12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林州市石板岩镇********擅自从事旅店经营活动,营业时间超过三个月。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1份;(编号: 2026033111083141244301)
2、取证照片6张;(编号: 2026033111083141244301)
3、王**询问笔录1份。
王**自 2025 年 7 月 12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林州市石板岩镇********擅自从事旅店经营活动,营业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 ”制度。”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录像厅(室)、音乐厅、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 30 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6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 ”的相关规定。王**自 2025 年 7 月 12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林州市石板岩镇********擅自从事旅店经营活动, 营业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行为,根据王**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 本机关决定给予王**:1、警告; 2、罚款人民币 5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41058102000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