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林州市非正常死亡和无人认领尸体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林州市非正常死亡和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5月29日
林州市非正常死亡和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非正常死亡和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民政、公安、卫生、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工作职责,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长期存放遗体处置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70号)《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和未知名尸体工作规范(试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民政局等部门安阳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06〕9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阳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卫医〔202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正常死亡是指自然人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需公安机关查明案(事)件性质或死亡原因的死亡。
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出现的以下两种情况,在公告期届满仍无家属、单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15天届满拒不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的尸体。
第三条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或来院途中死亡的尸体,殡仪馆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接运尸体;公安部门接到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和无人认领尸体警情后,应及时联系殡仪馆,殡仪馆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现场填写尸体接运清单并签字确认后接运尸体。
搬运尸体人员应当佩戴乳胶手套,使用一次性专用装尸袋将尸体密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搬运过程中应轻举轻放,避免尸体损毁、碰擦。
第四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应按照规定填写,对死者姓名、身份等情况应核实后如实填写清楚。
第五条在医院正常死亡的尸体,由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医院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明确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和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医院除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外,还应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拍照、登记、备案。
第六条因案情需要保留的尸体超过15天的,公安部门应在存放15天届满前向殡仪馆办理延期手续。
第七条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公安部门应当调查核实,查明身份的及时通知家属或单位,家属或单位持公安部门介绍信到殡仪馆办理认领和尸体处理手续;无法查明身份的,由公安部门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公安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殡仪馆对尸体进行处理;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放弃认领处理的,殡仪馆凭公安部门书面通知按相关规定处理尸体。
第八条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家属或单位凭公安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函)到殡仪馆办理遗体辨认和尸体处理手续。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殡仪馆可按照规定将尸体处理。
(一)家属书面表示放弃认领并经公安部门认定的;
(二)公安部门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条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2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对有土葬习俗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兹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非正常死亡和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第十二条外国人及港、澳、台胞的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在本市辖区内发现的非正常死亡和无人认领尸体,经公安机关检验并出具尸体处理意见书后,殡仪馆按规定火化尸体,尸体存放及相关费用予以免除;如家属在接到公安机关尸体处理意见书3日内未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的,后续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民政、公安、卫生、财政、民族宗教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林政办〔2006〕8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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