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6-05-29 16:24:50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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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医罚﹝2026﹞6

    被处罚人:路**(性别:男;民族:汉;出生:**** ** **日;住址: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公民身份号码:410521********2511;联系电话:139****109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自2024 8月4日至 2026 3月3日在林州市龙山街道南二环***********开设诊疗场所,擅自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非法所得人民币 6508 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 1份(编号:2026030316154541244701);

2、《取证材料》 1份(编号:2026030316154541244701);

3、路**的《询问笔录》2份;

4、郑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空白定单1张;

5、安阳市**齿科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销货单1张;

6、河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2张;

7、河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1张;

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文号:林卫医证保决[2026]0303-201号载明的物品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自20248月4日至2026年3月3日在林州市龙山街道南二环**************************开设诊疗场所,擅自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非法所得人民币6508元。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一万元的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林卫医证保决[202 6]0303-2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没收违法所得 6508 元;3、罚款人民 53000 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 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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