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规范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区委政法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专题研商、联络沟通、统筹协调等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现将一批经综合研判认定的牟利性职业索赔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广撒网式牟利性职业索赔
基本情况:日前,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孔某来函,反映其购买的“小夜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管理部门督促商家主动联系其解决问题。
认定依据:经查,孔某累计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1171次、举报947次,涉及被投诉举报企业达1200余家,遍布全国22个省市。其投诉举报内容涵盖食品、餐饮、日用品等122个品类,且均无实际证据材料。上述行为具有显著的牟利性职业索赔特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孔某的投诉不予受理,既维护了企业合法经营权益,也精准遏制了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牟利行为。
针对举报所涉产品,经核查,该“小夜灯”根据其工作形式、电压电流等参数,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范围,举报内容违法事实不成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2.以广告宣传为由反复索赔
基本情况:3月12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蔡某投诉,称某公司网店销售的化妆品宣称“滋养”功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求赔偿。
认定依据:经查,蔡某累计通过全国12315平台自行录入投诉5365次。其投诉内容均围绕化妆品广告宣传问题,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短期内对同类问题大量投诉等显著特征。其行为符合《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若干意见》所列典型情形之一:未因购买、使用商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仅以广告宣传为由索要财物。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蔡某的投诉不予受理。同时,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要求,指导商家规范广告宣传内容。
3.明知商品问题仍多次购买
基本情况:4月9日,张某来函反映,其在线下超市购买的蛋黄酥存在“馅料无国家标准、复合配料未展开标注”等问题,要求查处并赔偿。
认定依据:经查,张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500次、举报601次。其投诉内容高度雷同,均为反映食品标签问题。经研判,张某购买商品的途径均为线下门店,可直观地了解商品信息,其购买频次和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求。其行为符合《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若干意见》所列典型情形之一:明知或应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标签等问题,仍然多次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的投诉不予受理。针对举报线索,经核查,被举报人生产经营的蛋黄酥产品标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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