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6-05-12 08:09:54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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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帮助专业技术人员赋能减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和《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各用人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统一使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学时登记、审核、认定,实行《证书》分级管理。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一般每学时45分钟),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60学时。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学分转换学时的具体办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见附件)中明确的继续教育方式,凭有效证明,通过省平台,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 学时审核程序: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平台注册登录,将个人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时间、学时等,并上传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对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商后确定。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不低于申报学时人数10%的比例,对继续教育登记的结果进行抽查审验。

  (六)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登记情况经初审、审核认定、抽查审验后,记入个人学时档案。每个环节审核认定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登记情况在省平台抽查审验完毕、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系统自动生成加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的电子《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或用人单位可通过省平台自行打印电子《证书》。

  第九条 证书管理号由13位数字组成,前2位数字代表河南,第3至4位数字代表省直单位、省辖市,第5至6位数字代表县(区),第7至13位数字由省平台自动生成。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单一《证书》查询,也可登录省平台选择批量查询。查询方式上,可登录省平台凭证书管理号进行证书查询,也可直接通过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进行证书查询。

  第十一条 《证书》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等情况的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

  第十二条 落实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和《证书》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指导。

  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学时和《证书》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对专业技术人员登记的学时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与核验,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学时登记的具体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得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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