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林政复决〔2026〕8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林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服林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林公(河)不罚决字〔2025〕29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合理合法行政行为,对不法侵害人作出正确处罚。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4日22时许,申请人李某报警称:邻居无故将其新建砖墙跺倒,林州市公安局河顺派出所于当日立案,被申请人提交的案卷显示,被举报人付某在询问笔录中称掀掉了申请人新建墙上的四、五块砖头,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称被付某踹下来的砖头,大概损失人民币10块钱。2025年11月20日林州市公安局作出林公(河)不罚决字〔2025〕29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付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付某故意损毁财物造成的财物损失较小,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但宅基地权属认定和违建认定不属公安机关职权范围,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应对付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无权对宅基地权属和是否存在违建作出认定,故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宅基地和违建的表述无效,对申请人的宅基地权益不产生法律影响,宅基地争议应依法通过其他救济渠道解决,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明。
经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林公(河)不罚决字〔2025〕29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41058102000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