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哪些险种属于“社会保险费”?
答:从法律角度看,社会保险法定险种始终是“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义务中,用人单位需缴纳五项费用,个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三险。在实际操作层面,医保与生育保险已合并经办,形成“四险合一”的管理模式: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参保登记、待遇结算等也由医保部门统一办理。但生育保险的待遇(如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替代标准)仍单独计算,不因合并而消失。因此,可以理解为:缴费申报时体现为“四类”,待遇保障上依然是“五项”。
2.问: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依法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及职工:各类企业(国有、集体、外资、私营等)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等,均应参加相应险种。
(2)个体工商户及雇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为雇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3.问:社会保险费应当如何缴纳?
答: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缴纳。用人单位须按月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额,经核定后在15日内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则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季或年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实行分险种核算(医疗与生育基金可合并建账)。缴费不得擅自减免、挪用或现金支付,违规将被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问:社会保险费用基和费率怎么确定?
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为准,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300%的按300%缴费;用人单位则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或工资总额缴纳,由省级政府规定,费率实行国家统一与地方浮动并行。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的,根据基数下限缴费;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对于大多数月收入在二者区间内的职工,是按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只有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应发工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5.问:社会保险费由谁征收和监督?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由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承担征收职责(依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过渡期间,各省具体情况又分为“税务全责征收”与“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从2023年7月1日起,各省陆续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此前实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自行申报”),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监督和管理由多部门分工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审核;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缴费检查与欠费追缴;财政部门负责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和预算审核;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基金收支和投资运营审计;医保部门单独监督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依法对基金运行进行社会监督。同时,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通过省级政务信息平台实时共享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和征收数据,确保征收、核定与待遇审核的衔接。
6.问:用人单位何时要办理社保登记?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注册成立(企业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银行账号等信息。单位登记事项变更或终止的,应当自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7.问:缴费单位如何申报和缴纳社保费?
答: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经办机构可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按核定数额结算。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0.5‰)的滞纳金。
8.问:社会保险费应以何种形式缴纳?是否可以减免?
答:社会保险费必须由单位和个人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缴。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法律原则上禁止任何减免,只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经省级政府批准可缓缴,最长6个月并免收滞纳金。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被追缴欠费并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以1至3倍罚款,对责任人可另行处罚。
9.问: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险种分别建账核算(医疗与生育基金合并建账但仍分账核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政府预算或违规投资,仅能进入国债等安全渠道,也不得挪作兴建办公楼和支付人员经费。统筹层级上,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其余险种实行省级统筹。若有侵占、挪用等违法行为,将被追回并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10.问:个人有权查询哪些社保缴费和待遇信息?
答:个人有权查询自己各险种(养老、医疗、失业等)的缴费记录,包括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缴费年限,以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划入记录;同时可查询养老金核算标准及发放金额、医疗保险报销记录、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及发放记录、工伤保险待遇等。查询渠道包括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APP、地方人社/医保官网或公众号,可实时查询(数据更新周期≤3日);线下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窗口、自助终端或12333热线,当场或即时获取;申请书面证明《参保缴费证明》《个人权益记录单》的,五个工作日内可出具。个人查询需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委托他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单位仅可查询本单位缴费总额及参保职工情况,不得查询职工个人账户明细、医疗消费明细等隐私信息。
11.问:个人权益记录出现异议怎么办?
答: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单位仅能对本单位缴费记录提出异议)如对个人权益记录存在疑问,可书面或通过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地方人社APP实名在线提交核查申请,并附身份证、工资流水或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完成复核,如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复核确认错误的,应在5日内更正记录并退还多收费用或补发少付待遇;确认无误的,应书面说明并送达申请人。若因单位未如实申报导致记录错误,社保机构可强制调取财务账册,拒不配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由谁管理?
答: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社部门下属机构)直接管理,负责登记、存储、维护和提供查询服务,包括缴费记录、待遇发放及个人账户信息;人社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数据安全保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合规性,查处信息泄露、篡改等违法行为。
13.问:如何采集和审核个人权益记录的信息?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唯一合法采集主体,通过业务经办(参保登记、待遇申领)、统计和专项调查方式采集个人权益信息,并与税务、工商、民政、公安、编办等部门实时交换数据,同时通过医疗机构、药店等协议机构对接获取医保结算及服务数据。信息录入必须在前台系统或实名认证渠道完成,禁止后台直接修改,缴费数额、个人账户金额、养老金等关键数据由系统按既定规则自动生成。
14.问: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时有什么限制?
答:经办机构不得提供数据库全库或超出法定范围的信息,任何查询都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查询自身信息,需持有效证件,经办机构免费提供;其他单位或部门(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申请查询,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法律依据和查询目的,经审核后仅提供必要部分。非依法履行职责需要的查询不得含可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所有信息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营利活动,违反者将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15.问: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答:社保基金先行支付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况:
(1)医疗费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病,若第三人拒绝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身份,参保人可向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费用。
(2)工伤待遇:一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第三人不承担费用时,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二是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拒绝支付待遇的,若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明确拒绝支付、法院中止执行或其他不支付情形时,也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办理时需提供必要材料,如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或工伤认定书。
公安机关备案号:41058102000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