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6-04-10 09:02:41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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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郭某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未按规定标示“广告”字样案

  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互联网(抖音)平台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郭某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多条个探店视频并在视频下方附加了相关购物链接,具备广告营销性质,但均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其模糊兴趣爱好分享与商业广告边界的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9月份开始陆陆续续制作发布一些网络视频(含商业广告),截至检查之日,共计发布视频500余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裴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批发药品案

  当事人裴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资质,自2017年以来向林州市各卫生所及诊所配送药品,共计销售药品金额301943.7元。违法所得301943.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301943.7元、

  罚款人民币4529155.5元的行政处罚。

  3、张某某隐瞒所提供的商品信息误导消费者案

  2024年12月11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张某某涉嫌隐瞒所提供的商品信息误导消费者。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向消费者介绍保健贴是当事人自己制作,实际保健贴是从郑州购进。消费者共从当事人购买了20张保健贴,合计支付价款500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真实,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的行政处罚。

  4、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经查,由当事人负责物业管理的某小区6号楼4单元东西两电梯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09,截至2025年4月24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检查之日,当事人电梯正常使用,但是已超出下次检验日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对该两部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并提供出该两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林州市桂园区某鲜活鱼销售部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经查,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电子秤“生意宝HY-829”按M1/M2/M3/M4/M5/M6/M7键可以称出不同的重量,具有欺骗消费者的目的。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该电子秤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电子称一台、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6、林州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居民电费案

  当事人于2023年8月开始负责某小区物业工作。因电费是预缴制,所以当事人先垫付小区的电费,之后当事人每两个月向小区居民户收取电费一次,收取的价格是0.66元/千瓦时,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73号)的规定,居民生活用电的电费收取标准(不满一千伏)是0.568元/千瓦时。从2023年8月至2025年6月,当事人代收的某小区的用电量是785597千瓦时,共多收取电费72277元。当事人自2025年9月15日起向小区居民退还多收取的电费,截止2025年9月30日共退还电费66100元,因部分业主长期不在小区居住,故剩余6177元未退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77元、罚款人民币12354元的行政处罚。

  7、林州市某酒馆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5年2月18日晚,当事人在不确定李某、管某、马某、宋某、李某等5人是否为未成年人且未查验他的身份证信息情况下,向其销售了12瓶纯生风味啤酒。货值金额50元,获利37.5元。当事人向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提供了上述酒的供货者资质及购进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8、林州市某电动车配件门市部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充电器案

  当事人销售的“江禾充电器(型号JH-TH48V-32)”经检验,输入、输出及插头项目不符合QB/T 2947 1-2008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安阳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500元,销售获利198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产品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8元、没收不合格产品2件的行政处罚。

  9、林州市某百货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超能洗衣液”经生产厂商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超能”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权人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提供的“超能”商标注册证证号为:第760731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06日)。当事人在知道其销售的涉案产品为侵权商品后,积极启动召回程序,截至2025年9月9日召回涉案产品32件+1桶(129桶),其实际销售的33件+3桶(135桶)无法召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9200元,实际销售获利310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仅留存有付款凭证,未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及可以证明其合法取得商品的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05元、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能洗衣液”66件(264桶)、罚款人民币9200元的行政处罚。

  10、林州市桂园区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23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夏季食品安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的盒装康师傅真味道红烧牛肉面7盒、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净含量105克)5袋、大豫竹红烧牛肉面(净含量52克)9袋、劲爽拉面(净含量93克)3袋、思圆红烧牛肉面(净含量105克)8袋等食品超过保质期仍在售,经调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66.5元,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销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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