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3月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6-04-07 10:25:34
文章来源:
|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 序号 | 案号 |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 1 | 林市监处罚〔2026〕x-69号 | 林州市桂林镇小店行政村卫生所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案 | 经查:定点医药机构林州市桂林镇古山行政村卫生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当事人林州市桂林镇小店卫生所药品扫码学习期间,登录古山卫生所定点医药机构编码(H41058102692),使用万某信息于2025年1月12日16时12分18秒扫追溯码(83257302751331044013)“维C银翘片”(药品批号:20240631)药品。2025年1月13日16:47:56,定点医药机构当事人林州市桂林镇小店行政村卫生所二次扫码销售了该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当事人林州市桂林镇小店行政村卫生所提供了国药控股林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批号药品随货同行单及电子发票,此行为构不成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行为。 另查:2024年12月28日14时36分03秒,郭某在林州市桂林卫生院医保购买“阿司匹林肠溶片(拜耳)(追溯码84009507802691435408)(药品批号:BJ82573)”药品,2025年1月31日10时21分11秒,该药品在定点医药机构当事人林州市桂林镇小店行政村卫生所(定点医药机构编码:H41058102703)重复结算销售给李某,销售价18.3元;2024年12月28日14时37分39秒,平某在林州市桂林卫生院医保购买“阿司匹林肠溶片(拜耳)(追溯码:84009507802693839340)(药品批号:BJ82573)”,2025年1月16日15时30分33秒,该药品在定点医药机构当事人林州市桂林镇小店行政村卫生所重复结算销售给冯某,销售价18.6元。2025年10月23日,我局调取林州市桂林卫生院(药品批号:BJ82573)阿司匹林肠溶片(拜耳)入库验收单,该入库验收单显示药品规格0.1g*30片/盒,购进数量270盒,零售价15.05元,到货日期2024年12月17日。 上述情况,据当事人林州市桂林镇小店行政村卫生所法定代表人韩相朝陈述,韩相朝使用了郭某、平某医保卡从林州市桂林卫生院购买了“阿司匹林肠溶片(拜耳)”药品后放在当事人卫生所药品货架上与当事人卫生所购进“阿司匹林肠溶片(拜耳)”药品混合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行为。货值金额36.9元,销售金额36.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36.9元、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2026-03-02 |
| 2 | 林市监处罚〔2026〕x-70号 | 林州市陵阳镇金客来百货超市(徐金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2025年10月29日,我局对林州市陵阳镇金客来百货超市抽样检验,经河南状元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抽样食品尖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7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尖椒购进时间是2025年10月29日,共购进31斤,进价每斤2.5元,实际支付购进款78元,售价每斤3.28元。货值金额101.68元,违法所得23.68元。购进该批尖椒时是金客来总店的采购员送货上门,并附带提供给当事人安阳市北关区张安隆蔬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2025年12月19日,收到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关分局回函,安阳市北关区张安隆蔬菜批发部称:林州市陵阳镇金客来百货超市附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都不是其提供的。当事人也不能提供金客来总店的营业执照、票据等手续,也未如实记录台账。另查明,当事人2025年8月14日因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受到责令改正及警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罚款5100元。 | 2026-03-02 |
| 3 | 林市监处罚〔2026〕x-71号 | 林州市美之邻百货零售超市(管俊美)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2025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货架上有“遂乐阳”牌酒鬼锅巴3包,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2日,保质期为8个月,制造商为邯郸市鸡泽县西环路中段麻糖园区,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该产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份左右购进,购进了1箱,购进价格是49元/箱,净重8斤,折合每包1.6元,销售价格是8元/斤,折合是每包2元,在没有过期的时候就销售的差不多,剩下了4包还没有销售完,2025年11月10日销售了1包,当时没有注意是否超过保质期。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8元,违法所得0.4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场拆封倒入垃圾袋。 上述食品当事人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据,未能说明进货来源、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也留存该该食品的进货票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一项;《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三项;《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四条 / 第四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零元肆角(0.4元); 3、罚款人民币捌拾圆(80元)。 | |
| 4 | 林市监处罚〔2026〕x-72号 | 林州市时岩后海酒吧服务中心(孙树兵)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 经查,2025年7月1日晚,当事人在不确定李某某、薛某某等6人(其中两人未购买且未饮酒)是否为未成年人且未查验他们的身份证信息情况下,向其每桌分别销售了1箱(24瓶)熊猫凯旋白啤/美国动力苏打酒。美国动力苏打酒(酒精度3.5%vol)购进价 30元/箱275ml*24瓶,其中1箱的销售价为58.8元/箱,另1箱的销售价为60元,上述酒的货值金额118.8元,获利58.8元。 另查明,2025年11月12日,当事人分别向杨某某、冯某等四桌未成年人每桌销售了0.5箱酒水,共销售了2箱(48瓶)熊猫凯旋白啤/美国动力苏打酒。美国动力苏打酒(酒精度3.5%vol)购进价 30元/箱275ml*24瓶,0.5箱(12瓶)的销售价为29.1元,上述酒的货值金额116.4元,获利56.4元。2026年1月8日,当事人又向三桌未成年人提供酒水,且每桌向未成年人销售0.5箱熊猫凯旋白啤/美国动力酒,共销售1.5箱(36瓶),其中有1箱的销售价为60元,0.5箱的销售价为27.65元。美国动力苏打酒(酒精度3.5%vol)购进价 30元/箱275ml*24瓶,0.5箱(12瓶)的销售价为30元(线上销售价为29.1元/0.5箱*12瓶),上述酒的货值金额87.65元,获利43.65元。综上,当事人以上酒水货值金额合计322.85元,合计获利158.85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酒的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及消费交易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1、没收违法所得158.85元; 2、责令停业整顿7日; 3、罚款人民币5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5158.85元。 | 2026-03-09 |
| 5 | 林市监处罚〔2026〕x-73号 | 林州市东姚来拴餐饮馆(王彩丽)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案 |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存放的一瓶“鱼头剁椒”,鸡泽县佐厨调味料有限公司生产,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7月8日。截至检查之日,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陈述,“鱼头剁椒”主要是制作剁椒鱼头使用,因当事人未留存点菜单和建立销售记录,自2026年1月20日拿到厨房至2026年1月27日上午期间,使用“鱼头剁椒”制作销售剁椒鱼头2份,共计收入176元。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四条 / 第二项 |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陆元(176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零扒元(1408)元整。 | 2026-03-06 |
| 6 | 林市监处罚〔2026〕x-74号 | 林州市开元街道永民餐饮店(李永民)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案 | 经调查,2026年0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安全工作联合督导组对当事人督导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操作间内卫生脏乱。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当场警告行政处罚。2026年0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 | 2026-03-09 |
| 7 | 林市监处罚〔2026〕x-75号 | 林州市宜格民宿店(王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48.59元; 2、罚款227.5元。 | 2026-03-09 |
| 8 | 林市监处罚〔2026〕x-76号 | 林州市东岗镇如兵电动车门市部(王如兵)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案 |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发现有经营(1)车辆中文商标:新日,整车编码:369822500652936,驱动方式:电驱动,CCC证书编号:2025011119761781,电动机编码:48V400WZ8U457007286,车辆生产者:天津新日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2)车辆中文商标:新日,整车编码:369822500650217,驱动方式:电驱动,CCC证书编号:2025011119761781,电动机编码:48V400WZ8U457008734,车辆生产者:天津新日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3)车辆中文商标:新日,整车编码:037222475815115,驱动方式:电驱动,CCC证书编号:2024011119626659,电动机编码:48V400WA8U446715323,车辆生产者:天津新日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等5辆GB17761-2018电动二轮自行车。上述电动车认证证书已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 / 第六十六条 | 罚款人民币2250元。 | 2026-03-18 |
| 9 | 林市监处罚〔2026〕x-77号 | 林州神石火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不标明价格的行为案 | 2026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林州神石火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公示超时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第四十二条 | 没收违法所得78元 | 2026-03-13 |
| 10 | 林市监处罚〔2026〕x-78号 | 林州市姚村镇帅军粮油店(常帅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2025年10月31日,我局对林州市姚村镇帅军粮油店抽样检验,经河南状元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抽样食品尖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食品芹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0.04mg/kg,实测值0.2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尖椒和芹菜是2025年10月31日从大菜园市场购进的,具体从哪家购进的记不清楚了,共购进尖椒16斤,进价每斤3元,售价每斤3.4元。共购进芹菜15斤,进价每斤4.8元,售价每斤5.2元。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132.4元,违法所得12.4元。当事人购进该批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资质,也没有购进票据和蔬菜供货协议,无进货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二款;《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一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2026-03-16 |
| 11 | 林市监处罚〔2026〕x-79号 | 林州市姚村镇陈陈百货店(陈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2025年10月30日,我局对林州市姚村镇陈陈百货店抽样检验,经河南状元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抽样食品尖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9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尖椒购进时间是2025年10月29日,上货时间是2025年10月30日,共购进31斤,进价每斤2.5元,实际支付购进款78元,售价每斤2.98元。货值金额92.38元,违法所得14.38元。购进该批尖椒时是金客来总店的采购员送货上门,并附带提供给当事人安阳市北关区张安隆蔬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2025年12月19日,收到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关分局回函,安阳市北关区张安隆蔬菜批发部称:林州市姚村镇陈陈百货店附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都不是其提供的,也不认识林州市姚村镇陈陈百货店。当事人也不能提供金客来总店的营业执照、票据等手续,也未如实记录台账。另查明,当事人2025年5月21日因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受到责令改正及警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二款;《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一项;《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三项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26-03-16 |
| 12 | 林市监处罚〔2026〕x-80号 | 郭庆芳 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份在拼多多网络平台注册店名为“花萱惠”的店铺,该店铺主要经营日用百货 化妆品等,其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需要进行登记。 当事人销售的护肤品涉嫌虚假宣传,当事人提供的票据显示其分别于2025年10月7日、2025年11月15日分两次购进涉案产品“一肤本草植物精华美颜日霜晚霜”共计324套,购进价格40元/套(含运费),销售标签显示销售价格68.9元/套。产品货值金额22323.6元。据当事人陈述经营涉案产品虽标签价格为68.9元,但因网店有折扣及其他活动,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标签价格。涉案产品自挂链接销售至案发之日浏览量约1400余次。共计成交150余单,成交额约1万元,实际获利约2000元。 当事人提供有涉案产品的供货方、生产方资质证明、购进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明及备案证明等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第二十条 / 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2026-03-16 |
| 13 | 林市监处罚〔2026〕x-81号 | 林州市姚村镇冯家口村大伟蔬菜鲜肉超市(常大伟)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2025年10月30日,我局对林州市姚村镇冯家口村大伟蔬菜鲜肉超市抽样检验,经河南状元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抽样食品辣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6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辣椒是2025年10月30日从大菜园市场购进的,具体从哪家购进的记不清楚了,共购进15斤,进价每斤5元,售价每斤6元,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90元,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购进该批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资质,也没有购进票据和蔬菜供货协议,无进货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二款;《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一项;《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三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2026-03-16 |
| 14 | 林市监处罚〔2026〕x-82号 | 林州市河顺镇东里行政村卫生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案 |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接林州市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反映林州市河顺镇东里行政村卫生所存在违规销售药品问题。经查,2025年1月1日,病人曲柯颖到东里行政村卫生所就诊,当事人据病情开具了1盒磷酸奥司他韦颗粒,病人因未带医保卡和现金,未及时结算,先把药品取走了,2025年1月6日,病人家属从自家中拿了一个已经吃完的磷酸奥司他韦颗粒空盒,进行了扫码结算40元,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40元。该药是病人亲戚从林州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六分店购买的。医保局调查显示,该药品产品批号0372401065,药品厂家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溯码84130051671143600767。2025年01月05日12时29分在林州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六分店销售。当事人销售磷酸奥司他韦颗粒药品不能提供购进凭证和供货商资质。 2026年2月2日经对林州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六分店调查取证,情况属实,该店提供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其销售的产品批号0372401065,药品厂家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溯码84130051671143600767的磷酸奥司他韦颗粒的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资质及其销售凭证等相关手续。 另查明,二次扫码的药品厄贝沙坦片(产品批号240602JA、药品厂家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追溯码81321961685450200349),当事人提供有随货同行单、电子发票以及供货商资质等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2026-03-17 |
| 15 | 林市监处罚〔2026〕x-83号 | 林州市河顺镇前庄行政村卫生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案 |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接林州市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反映林州市河顺镇前庄行政村卫生所存在违规销售药品问题。经查,2025年2月13日,李现松陪同其父亲李长水到林州市河顺镇卫生院看病,开取处方后,于2025年2月13日9点12分在林州市河顺镇卫生院扫码购买结算追溯码81213391215923632364,批号240914,药品厂家烟台巨先药业有限公司的吲达帕胺片1盒。回来后随手将该药放在前庄卫生所药房,2025年2月20日高血压病人李风州来前庄卫生所就医,当事人于2025年2月20日13时22分将放在前庄卫生所药房的李长水的吲达帕胺片1盒进行了再次扫码销售给了李风州,售价每盒1.83元,货值金额1.83元。当事人销售的吲达帕胺片,其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及相关手续。 经对林州市河顺镇卫生院调查,情况属实。林州市河顺镇卫生院提供有该批次吲达帕胺片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资质及患者处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1.83元;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2026-03-17 |
| 16 | 林市监处罚〔2026〕x-84号 | 林州市五龙镇牛家岗行政村卫生所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3月5日,当事人从林州市临淇镇付村村民张某处采购四磨汤口服液10盒(批号2406134药品厂家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价18元每盒,售价25元每盒,货值金额25元/盒*10盒=250元。由于当事人的家人需要吃消渴丸药物,当事人2025年2月14日在网络上从哈尔滨市康腾大药房有限公司购进消渴丸(批号E33120 药品厂家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12瓶,放到当事人卫生所后误扫销售4瓶。消渴丸进价27.15元每盒,售价35元每瓶,货值金额35元/瓶*4瓶=140元。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上述两种药物的购进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四磨汤口服液随货同行单未加盖单位公章,不予认定)。货值金额共计390元,违法所得39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1、没收违法所得390元; 2、罚款人民币25000元。 | 2026-03-17 |
| 17 | 林市监处罚〔2026〕x-85号 | 林州市茶店镇后子岗行政村卫生所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2024年12月3日,村民李某从林州市茶店卫生院购买追溯码81213391094141265516,批号240305,药品厂家烟台巨先药业有限公司的吲达帕胺片2盒。由于效果不佳,村民李某在当事人后子岗行政村卫生所将该批次的吲达帕胺片1盒及另1盒甲钴胺更换为其他药物,并将该药品放到当事人卫生所。当事人误将该盒吲达帕胺片归纳到其货架上。并于2025年1月27日21时26分销售。吲达帕胺片共1盒,售价每盒1.93元,货值金额1.93元。当事人销售的吲达帕胺片,其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及相关手续。甲钴胺一盒当事人自己服用,未销售。 经对林州市茶店卫生院调查,情况属实。林州市茶店卫生院提供有该批次吲达帕胺片随货同行单及患者销售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1、没收违法所得1.93元; 2、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2026-03-19 |
| 18 | 林市监处罚〔2026〕x-86号 | 林州市振林区槐树池行政村卫生所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2025年2月4日,村民尚某和秦某从林州市采桑卫生院购买2盒吲达帕胺片(批号240902,药品厂家烟台巨先药业有限公司),及4盒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号24110611,药品厂家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由于效果不佳,其二人在当事人槐树池行政村卫生所将该两种药物更换其他药物,并将该2盒吲达帕胺片及4盒磺酸氨氯地平片赠于当事人负责人。当事人误将该批吲达帕胺片及磺酸氨氯地平片归纳到其货架上,并于2025年2月26日,2025年2月28日免费发放给村民。吲达帕胺片共2盒,售价每盒1.83元,磺酸氨氯地平片共4盒,每盒0.84元。货值金额共计7.02元。当事人销售的2盒吲达帕胺片及4盒磺酸氨氯地平片,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及相关手续。 经对林州市采桑卫生院调查,情况属实。林州市采桑卫生院提供有该批次吲达帕胺片及磺酸氨氯地平片随货同行单及患者销售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1、没收违法所得7.02元; 2、罚款人民币2.5万元。 | 2026-03-17 |
| 19 | 林市监处罚〔2026〕x-87号 | 林州市东姚镇合顺厂行政村卫生所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案 | 经查,该单位负责人李军凤2025年1月5日在东姚镇卫生院以普通病人的身份开具处方,扫码通过医保报销的方式购买“双黄连口服液”、“清开灵胶囊”、“银杏叶片”各2盒供自己使用(服用)。2025年3月7日李军凤将自己剩余的2盒“银杏叶片”以扫码报销的方式销售给同村村民,销售价格2.52/盒,销售获利5.04元。 另查明,东姚镇卫生院对向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一事予以认可并提供有涉案批次“银杏叶片”的供货方资质证明、购进票据等证明文件及相关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4元;罚款人民币25000元 | 2026-03-19 |
| 20 | 林市监处罚〔2026〕x-88号 | 林州市采桑镇柏峪行政村卫生所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案 | 经查,该单位负责人王波红2024年12月25日在采桑镇卫生院以普通病人的身份开具处方,扫码通过医保报销的方式购买2盒“双黄连口服液”及1盒“注射用阿奇霉素”供自己使用。2025年1月13日王波红将自己剩余的一盒“双黄连口服液”以扫码报销的方式销售给同村村民万用德。执法人员调取经营场所的同规格产品的物价标签显示,该类药品销售价格10.2元/盒。 另查明,采桑镇卫生院对向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予以认可,并提供有涉案批次“双黄连口服液”的供货方资质证明、购进票据等证明文件及相关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2元;罚款人民币25000元。 | 2026-03-19 |
| 21 | 林市监处罚〔2026〕x-89号 | 林州市开元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从具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经查:林州市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中提到的当事人销售的“脑心通胶囊(批号:240823、批号:240852)”,我局通过涉案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回函确认“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过来函所涉药品追溯码的脑心通胶囊(批号:240823、批号:240852)。”当事人确认林州市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中涉及的其卫生服务中心的相关信息属实,承认其卫生服务中心销售过涉案药品。涉案药品购进数量是2盒,进价是26.26元/盒,售价是26.26元/盒,货值金额共计52.52元,违法所得共计52.52元,2盒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2024年11月底,因药房和药库进行单独分设,当事人开展药品库存盘点时,发现少了2盒脑心通胶囊,药品负责人经过与药品配送人员王新沟通协商,王新同意补货,并送来2盒脑心通胶囊(批号:240823、批号:240852),随后当事人将此2盒脑心通胶囊(批号:240823、批号:240852)销售,导致出现药品追溯码重复扫码的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脑心通胶囊(批号:240823、批号:240852)的进货发票和随货同行单等材料。因当事人在购进涉案药品脑心通胶囊(批号:240823、批号:240852)时,没有索要并留存进货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也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所以该行为应认定为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格列美脲片(批号:06250614)、洛伐他汀分散片(批号:5A0014D17)、吲哒帕胺片(批号:250412)”,当事人均提供出了普通发票、随货同行单等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52元;罚款人民币25000元。 | 2026-03-19 |
| 22 | 林市监处罚〔2026〕x-90号 | 林州市桂园区杨永亮鲜菜店(杨永亮)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辣椒案 |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11月11日,当事人从安阳市李家庄蔬菜市场(安阳市北关区玉军蔬菜经营部)购进辣椒48kg,购进价8.4元/㎏,销售价9元/㎏。2025年11月12日,按照抽检计划,我局委托第三方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2月12日,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GJJC-L20251099)显示:第2页,序号:5,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辣椒,已全部出售,货值金额432元,获利:24元。 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辣椒,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供货该批次辣椒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 另查:2025年10月30日,因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溯源调查,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 /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 / 第三十九条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6-03-19 |
| 23 | 林市监处罚〔2026〕x-91号 | 林州市雷振兴百货店(雷振兴)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 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309.95元; 2、罚款人民币812.4元。 | 2026-03-19 |
| 24 | 林市监处罚〔2026〕x-93号 | 林州市桂园区庆兵鲜菜店(李庆兵)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辣椒案 |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11月13日,当事人从安阳市李家庄蔬菜市场要军蔬菜批发购进辣椒142kg,购进价5.6元/㎏,销售价7元/㎏。2025年11月12日,按照抽检计划,我局委托第三方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2月12日,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GJJC-L20251099)显示:第2页,序号:5,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辣椒,已全部出售,货值金额994元,获利:198.8元。 当事人可以提供涉案批次辣椒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凭证,但不能提供涉案批次辣椒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 另查:2025年9月8日,因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已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 /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 / 第三十九条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6-03-19 |
| 25 | 林市监处罚〔2026〕x-97号 | 林州市好们佰止痒养生店(吴瑞芳)涉嫌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 经调查,林州市好们佰止痒养生店于2025年6月12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81MAELJARQ71 ,主要经营范围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保健食品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食品销售。当事人自开业以来购进消字号产品“培龍清 皮肤抑菌膏”((吉)卫消证字(2022)第0006号)250盒,购进价格128元/盒,销售价格198元/盒,该批产品货值金额49500元。为了宣传其产品功效,于2025年12月底在网上制作了含有“专业解决各种皮肤问题”“不见效 不花钱”及“牛皮癣”“湿疹”“荨麻疹”“痤疮”“体癣”等医学术语及暗示治疗功效的用语的店内宣传海报。据当事人陈述该店自营业至被我局查处之日共计营业额30000余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其设置违法宣传海报后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得知其经营模式、宣传用语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并涉嫌违法后,立即整改拆除了违法设置的宣传海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 第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
| 26 | 林市监处罚〔2026〕x-98号 | 林州市福客超市(秦瑞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 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一、没收违法所得27.54元; 二、罚款76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87.54元。 | 2026-03-25 |
| 27 | 林市监处罚〔2026〕x-99号 | 林州市卫利便利店(李卫利)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1858.85元。 | 2026-03-27 |
| 28 | 林市监处罚〔2026〕x-100号 | 林州市桂园区阳光新城超市(刘艳军)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32.56元;2、罚款2310元。 | 2026-03-27 |
| 29 | 林市监处罚〔2026〕x-101号 | 秦明奇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 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一、没收违法所得41.56元; 二、罚款19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36.56元。 | 2026-03-26 |
| 30 | 林市监处罚〔2026〕x-102号 | 林州市星爝健身俱乐部(张小利)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案 | 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21.89元; 2、罚款人民币452.5元。 | 2026-03-27 |
| 31 | 林市监处罚〔2026〕x-103号 | 林州市八零后便利超市(郭志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17元;2、罚款987.5元的罚款。 | 2026-03-27 |
| 32 | 林市监处罚〔2026〕x-104号 | 林州市任村镇石贯行政村卫生所未从具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经查:林州市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中提到的当事人销售的“吲哒帕胺片(批号:240602)”,我局通过涉案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第四分局的协助调查函回函确认“烟台巨先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过来函所涉药品追溯码的吲哒帕胺片。”当事人确认林州市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中涉及的其卫生所的相关信息属实,承认其卫生所销售过涉案药品。涉案药品购进数量是1盒,售价是1.83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83元,违法所得共计1.83元,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2025年3月1日,病人李某携带1盒吲哒帕胺片(批号:240602)到当事人处看病,当事人经诊断后给李某开具1盒吲哒帕胺片,在进行扫码结算时,当事人误把李某携带过来的吲哒帕胺片(批号:240602)进行扫码结算,导致吲哒帕胺片(批号:240602)出现重复扫描药品追溯码的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吲哒帕胺片(批号:240602)的进货发票和随货同行单等材料。因关于涉案药品的购进销售情况仅有当事人陈述的询问笔录,并无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所以该行为应认定为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硝苯地平片(批号:38250204)、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号:6B250705)、厄贝沙坦片(批号:250510JA)”,当事人均提供出了普通发票、随货同行单等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3元;罚款人民币25000元。 | 2026-03-30 |





公安机关备案号:41058102000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