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2026工矿X号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XXX | 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 | 2026年2月2日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6〕工矿X号
被处罚单位: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邮政编码 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XXXXXXXX 职务 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本机关于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 你单位存在未在熔炼炉、配电室等两处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置警示标志,于 2026年1月4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XXX承认你单位存在上述违法事实 ;三、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因你单位存在未在2处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参照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A,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A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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