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2026危化X号 |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 XXX | 人民币贰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 | 2026年3月16日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6〕危化X号
被处罚人: XXX 性别 X 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 456500
住址 XXX 联系电话15890XXXXXXX
本机关于2026 年 02 月 27日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受理林州市公安局移交件:XXX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于2026年02月27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一、林州市公安局《询问笔录》1份,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当事人XXX确认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9条:“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A。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000001112XXXX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林州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3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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