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登记
一、单位就业登记
(一)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二)受理机构
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
(三)受理方式
线下:市民中心、各镇(街道)人社服务平台
线上:1、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电脑端),以单位身份登录,进入“单位事项”,选择就业登记
2、“豫事办”——“一件事专区”——“法人一件事”——“员工录用(企业用工)”,可联办其他事项。
(四)办理要件
1、用人单位营业证照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
(五)办理时限
窗口即时办结;网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个人就业登记
(一)适用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二)受理机构
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
(三)受理方式
线下:市民中心、各镇(街道)人社服务平台
线上:1、微信或支付宝“豫见就业”小程序,登陆后选择“灵活就业登记”
2、“豫事办”——“一件事专区”——“个人一件事”——“高校毕业生就业”或“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可联办其他事项。
3、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电脑端),以个人身份登录,进入“个人事项”选择就业登记
(四)办理要件
(1)身份证;
(2)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五)办理时限
窗口即时办结;网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
失业登记
(一)适用对象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终止灵活就业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二)受理机构
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
(三)受理方式
线下:市民中心、各镇(街道)人社服务平台
线上:1、微信或支付宝“豫见就业”小程序,登录后选择“失业登记”;
2、“豫事办”——“一件事专区”——“个人一件事”——“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可联办其他事项;
3、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电脑端),个人登录后选择“失业登记”
(四)办理要件
1、身份证;
2、失业人员登记表。
(五)办理时限
窗口即时办结;网上1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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