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社所、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为落实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最新政策,进一步提升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安阳市创业担保贷款中心《安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精细化操作规程》(安创贷〔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林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
林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精细化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效能,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精细化管理,严格把控每个贷款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8〕41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19〕2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河南省大众创业惠民工程实施方案(2020—2024年)>的通知》(豫人社〔2020〕2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精细化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包括咨询、审核、受理、调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逾期代偿和追偿、档案管理等环节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及其操作规范。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业务。
第四条 申请人按照创业项目所在地向当地人社所申请贷款推荐后,向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一)个人创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乡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男女劳动年龄上限均应按照新农保享受待遇规定的60岁执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下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脱贫人口。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
2、高校毕业生。持有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学生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
3、返乡创业农民工。身份证或户口簿住址在乡镇或农村,返乡创业农民工要进行个人承诺。
4、复员转业退役士兵。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转业军人证》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
5、其他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等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二)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8%(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严重违法记录。小微企业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进行界定。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类型
个人创业:符合个人创业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
合伙创业:符合个人创业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证明。
小微企业:按规定招用符合扶持条件员工的小微企业。
个人创业、合伙创业由经济实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同一创业项目在贷款期间内,不允许再次申请。
第七条 贷款额度及贴息
额度:符合中央、省财政贴息条件的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合伙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15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最高为400万元。
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贴息:分为财政贴息和自付利息。
财政贴息: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除外,可以按规定享受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自付利息:不能满足以上贴息条件,或贴息次数已满,仍需要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的,可申请自付利息,贷款不限年度次数。贷款利率按照经办银行协商利率执行。
小微企业符合财政部门贴息条件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八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所需材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夫妇户口本原件,婚姻证明原件(未婚无需提供);
2、申请人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如: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返乡创业农民工身份承诺书、《义务兵退出现役证》等)原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经营证明原件;
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合伙创业贷款
1、合伙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材料)、户口本;
2、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合伙创业人员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通过工商网查询合伙经营情况);
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小微企业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原件;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含民办非企业证照)、需要准入的许可证等原件;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一年内与吸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在职职工花名册等原件;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反担保方式
(一)反担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安阳市范围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部分收入稳定符合担保中心要求的大型国有企业(烟草、电力、通信、供水、燃气、国有商业银行等)正式在编在岗员工(高校毕业生适当放宽);
3、有信用和稳定收入的自然人;
4、房产抵押:符合经办银行要求房产条件;
5、存单质押:在经办银行存款并能够办理质押;
6、“公司+法人+股东”担保;
7、“公司+法人+联保”担保;
8、联保(以三户联保为主);
9、担保中心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二)反担保措施提供材料:
1、反担保人:身份证原件;本人工资发放账户近三个月交易明细(银行盖章);公积金查询信息(行政事业单位无需提供);反担保人银行征信证明(申请时在大厅银行窗口查询出具);
2、房产抵押:房产证、土地证原件或《不动产登记证》;
3、存单质押:银行存单验证;《银行存单止付通知书》。
第三章 咨询讲解
第十条 解答咨询。接待政策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申请人到服务大厅进行咨询或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规范地提供咨询服务,所有工作人员遇到群众来访应按照以下要点向群众解答。
1、了解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经营项目、经营地址、贷款目的等情况并告知是否能够符合申请条件;
2、告知申请人人员身份是否属于政策扶持范围,提供哪种身份证明材料;
3、告知申请人反担保方式,并介绍各种方式反担保条件要求;
4、告知申请人财政贴息基本政策;
5、对于有申请贷款意向或需要随后回复的咨询人,应做好详细记录,实行跟踪服务;
6、对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或暂时条件不成熟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四章 基层推荐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应发挥地域优势,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正常经营的申请人进行创业担保贷款推荐,并做好登记,进行贷后回访服务工作。
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征信查询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有线上和线下两种申请途经。
线上申请:申请人关注河南就业公众号或者电脑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账号进入系统就可以按步骤申请贷款(实名注册、提交完善贷款资料)。
线下申请: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递交完善贷款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首先由经办银行查询申请人及配偶、反担保人征信情况,以及贷款、担保等信息,根据贴息政策规定进行核对,及时将是否符合征信条件要求和能否享受财政贴息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将征信报告中相关信息作出标识后及时反馈至创贷中心。
第六章 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窗口主要工作为核查申请人夫妻及反担保人人员身份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业务规定。
(一)申请人审核内容
1、查看申请人年龄是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是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年龄统一为60周岁以下。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2、查询申请人各类保险情况,包含:养老、失业、工伤、医保等。处于灵活就业状态且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符合申请条件。
3、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查询申请人贷款年度、已贴息次数、历史贷款、还款情况,存在不良记录者不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
4、查看申请人夫妻双方银行征信报告,根据报告贷款记录情况和历史贷款贴息次数,确定是否符合贴息条件。
5、合伙创业贷款应查询合伙人人员身份是否符合政策条件。
(二)反担保审核内容
1、查看担保人年龄是否符合创业贷款担保资格,男60周岁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人员可延长至65周岁)、女55周岁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身份的可延长至60周岁),符合创业贷款担保条件。
2、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公积金、机关事业养老系统及医保系统查询反担保人信息,核对反担保人是否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查看反担保人工资流水清单,有必要的进行电话核实。
3、通过银行征信报告核实反担保人征信情况,反担保人如有经营性贷款,降低担保额度。
4、个人创业、合伙创业贷款,自然人作为反担保人的每人最高担保10万元(除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应有稳定收入且无贷款、无担保、征信良好)。
(三)网上申请
每日定时查看网上受理平台信息,结合征信报告及时对申请人夫妻及反担保人进行审核,当日申请事项应当日审核办结。
第七章 受 理
第十五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受理贷款申请。
1、查看审核窗口是否已签字审核,查看反担保人工资银行流水上是否显示担保人近三个月工资明细并加盖银行业务章。
2、查看审核表中是否有人社所工作人员签字盖章。
3、查看申请手续中是否有申请人夫妻及反担保人的征信报告。
4、申请人复印各类证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
5、按照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创业担保贷款受理项目内容进行录入申请人、创业项目、反担保等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内容详实、准确。
6、录入信息完整后对录入信息进行保存,打印申请表,核对信息是否正确完整,并交由申请人核对申请信息,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在签字处签字并摁指印。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7、对应填写档案袋,受理人签字后移交贷款审核人员。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受理后,审核人员在业务软件中完成审核操作。
第十七条 审核以及受理输入完毕后,及时合理的进行调查任务分配,分别将档案分配给各调查组并做好登记。
第八章 实地调查
第十八条 创贷中心和经办银行实地调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创业项目的真实性,并对申请人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一)调查准备
1、调查人员接到分配的调查任务后,应详细查阅档案内的相关资料,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分析行业特点,经营情况以及主要经营风险。
2、通过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对登记注册存在问题的告知申请人完善登记手续。
3、事先拟定好调查提纲以及需要核实的关键问题,规划好调查线路。
4、通过业务软件查询申请人及其家庭(法人股东)成员是否有过创业贷款记录,并对还款情况进行了解(是否出现还款不积极及逾期等情况)。
5、通过查阅档案内的相关资料,核对系统内输入信息是否有误,如果存在错误,在给贷审会出具的研究名单中改为正确信息,并在贷审会上说明具体错误情况。
(二)实地调查
1、调查工作人员上门查看创业担保贷款项目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对申请人负债情况和家庭状况等进行核实,并进行拍照(录音)取证,详细记录经营情况、借款用途等(对可能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实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场地是否存在,经营实体是否正常营业;
(2)核实经营项目与资料是否一致、核实其经营场地地址方位门牌号是否与申报材料填写一致、核实是否本人经营;
(3)核实贷款是否申请人用于生产经营;
(4)核实贷款人、场店常用联系电话是否与资料填写一致;
(5)通过走访多方式了解申请人及反担保人的诚信状况。
调查人员调查结束后,填写调查意见并签字。
2、了解反担保情况。向每位反担保人沟通了解反担保人与申请人关系以及对创业项目的了解情况,并告知其担保责任。对房产抵押贷款应对抵押房产进行入户了解,确定资产价值,并核查是否符合房产抵押条件。
3、调查要求。调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开展调查,并进行调查分工;不得提前向申请人透露调查内容等,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不得接听可能影响调查的电话,不得明确或暗示贷款审批可能出现的结果等。
第九章 召开贷审会
第十九条 实施贷审会制度。每周定期召开贷审会,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人员陈述内容、解答情况和调查影像资料,对每笔贷款的合法性(政策)、合规性(程序)、风险性等进行综合评审,对贷款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担保额度、期限等结果。贷审会审批流程具体为:
1、一般为每周四下午召开贷审会,经办人员提前做好贷审会的准备工作;
2、一般情况下贷审会成员由中心主任、副主任、调查工作人员及经办银行调查工作人员作为贷审会成员参加贷审会,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变动或调整;
3、贷审会由主任主持召开,如果主任不能参加可由副主任主持召开;
4、调查人员均应参加贷审会。调查人员就调查情况分别进行陈述,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贷款用途、生产经营状况、个人信用情况、反担保人情况,以及实地调查获得的其它信息等,并展示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资料;
5、贷审会成员根据调查人员陈述的内容,逐笔审查,对存在疑问的信息可以进行提问,调查人员要予以解答;
6、贷审会根据贷款资料、调查人员陈述内容和解答情况,对每笔贷款的合法性(政策)、合规性(程序)、风险性等进行综合讨论,按照“过半数以上同意”的原则,对贷款进行集体研究审批;
7、会议记录人员作好贷审会记录,实地调查相关人员核对贷款审批金额、贴息情况是否与贷审会审批结果一致,一致的在《创业担保贷款评审表》上签署贷款审批意见、加盖经办人签章、法人章、单位公章。对审批通过的贷款档案整理完善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审批未通过的做好解释退件工作。评审会结束会议记录人员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完善保存。
8、公示贷审会名单。贷审会当日要对贷审会审批通过人员报局办公室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十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 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按照《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评审花名册》,复核借款人、反担保人信息、贴息方式及贷款金额等数据是否一致,有无漏填、错填,要做到《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评审花名册》上的信息与档案内的资料信息一政。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评审花名册》对要送银行的放贷手续进行最后的审查,填写发放金额,贷款期限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评审花名册》公示期满后,将贷款手续没有异议的移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通知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上门贷后回访或电话回访等制度。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应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贷后回访和记录工作,如发现停业、转让等情况及时向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反馈。
第二十三条 创贷中心对经办银行反馈的问题及时上门核实,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把控风险。经核查发现确属停业、转让等情况,及时反馈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催收提前还款,并将结果反馈创贷中心。
第十二章 到期回收
第二十四条 一般要求借款人贷款到期提前3日将借款本金存入其在银行的贷款发放账户内。
(一)到期通知。经办银行提前一个月和一周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借款人准备还款。
(二)贷款催收。贷款到期前3日内借款人仍未能将贷款存入还款账户的,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应上门通知借款人还款,并通知反担保人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
(三)录入还款。经办银行在贷款到期后应将还款信息及时反馈创贷中心,创贷中心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在业务软件上完成还款操作。
(四)创贷中心工作人员将逾期代偿人员及其反担保人录入业务软件黑名单,每周将不积极还款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实地调查组人员,名单内人员再次申请时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重点关注。
第十三章 逾期追偿
第二十五条 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责逾期追偿。
(一)贷款逾期后,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调查人员联合经办银行实地调查开展催收,每月不少于两次催收。催收包括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形式。催收过程中收集影像、录音等资料,建立逾期催收电子台账。
经反复催收确实无法还款的,经办银行可在三个月内向中心提出书面代偿申请(银行需提供代偿申请书、银行代偿金额明细表、银行催收记录等资料),同时向创贷中心例会汇报《关于建议对某借款人代偿的情况说明》。经创贷中心例会研究通过后,由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财务按规定进行代偿。
(二)代偿后追偿人员要建立代偿人员档案(一人一档),同时准备法院起诉时的证据(借款人夫妻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反担保承诺书、担保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放款单和扣款单),并联系律师在代偿后一周内准备代偿人员起诉材料并移交法院进行起诉。向法院起诉时需缴纳的诉讼费、公告费应由追偿人员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批准同意后报财务一周内进行支付。
(三)对还款意愿较好且已部分履行还款义务的代偿人员,报经创贷中心领导同意后可与代偿人员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进行协商还款;对未还款且还款意愿不强烈的代偿人员原则上不进行调解,正常起诉开庭。
(四)追偿人员要对达成还款协议的代偿人员建立催收台账,保证其每月按时还款,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正常还款的,及时通过律师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未调解直接判决的代偿人员,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准备好执行材料,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进行到强制执行阶段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进行调解。
第十四章 贷款档案
第二十六条 档案移交
各种申贷资料按照业务工作流程,逐个环节流转,在贷款发放后,汇总完善最终形成贷款档案。贷款发放完毕后,及时将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交接过程应做好登记。
第二十七条 档案整理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审查、整理、完善、保管档案。
1、完善银行放款单及反担保承诺书等文本资料信息,并加盖印章;
2、核对档案内材料各种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各岗位经办人员签字是否完整,确保贷款档案完整;
3、对贷款档案采取一户一档。对档案内材料逐页(类)进行编码,按顺序排列;档案袋上登记材料份数并签字。放款批次、放款顺序统一编号,按日期归档排放,保证档案齐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档案借阅
外单位及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借阅贷款档案;本单位有关人员需借阅档案的,需在档案管理人员监督下现场调阅、复印相关材料,档案一般不准带出档案室;按规定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对借阅人姓名、借阅日期、借阅原因、复印材料名称、份数、批准人等内容要进行详细登记。
第二十九条 档案保管
档案保管按照集中统一原则,专人负责,逐步实行规范化、电子化管理,建立纸质及电子台账;要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准泄露借款人、借款企业、反担保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预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于在工作中违反以上操作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财务方面操作按照《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岗位职责》、《出纳岗位职责》等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安机关备案号:41058102000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