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用好“明查暗访+媒体曝光”工作机制,文峰区开设“隐患曝光台”专栏,集中曝光安全生产隐患和典型案例,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文峰区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曝光
案例一:安阳某电器设备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文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阳某电器设备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该电器设备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阳某食品加工企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文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阳某食品加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车间配电箱内电闸固定在可燃物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该食品加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安阳市某建材加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文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市某建材加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车间配电箱门未进行等电位跨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该建材加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备案号:41058102000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