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试行)》《安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试行)》、《安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安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试行)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房屋征收工作程序如下:
一、房屋征收的前置条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实施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对拟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出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二)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房屋征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房屋征收申请后,对建设项目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拟定征收范围,报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作出征收决定
(一)调查登记、拟定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2、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向实施单位出具委托协议书。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4、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报请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5、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不同类型房屋进行分类预评估。
6、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和分类评估报告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编制项目补偿资金预算,区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项目补偿资金预算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审核。
(二)论证公布方案、征求群众意见
1、征收方案上报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2、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修改方案、再次公布
1、收集公众意见,根据公众反馈意见修改方案。
区征收项目修改、确定后的方案需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2、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方案修改的情况。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补偿费用到位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作出征收决定、公告
报请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实施征收补偿
(一)宣传解释政策
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评估被征收房屋
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评估机构。
2、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评估被征收房屋。
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估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三)补偿、订立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
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意见,报请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立征收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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