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社保”约定一律无效:用司法筑牢民生底线|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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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07 09:36:26
文章来源:王顾左右(法律界人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二)》,直面当前劳动关系中的痼疾,用司法力量筑牢社保制度的法治根基,也助推“社保”一词登上社交媒体的热议榜单。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这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中就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同步公布一宗典型案例“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某保安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经审理,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保安公司被法院判决应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这宗已结案,在新规未施行之前就如此认定,因司法解释只是对现行法的具体适用,并非另立新法。之所以“自愿放弃社保”“以社保换现金”等乱象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明滋暗长多年,理念偏差是根源、“各取所需”的短视是诱因。一些企业为压缩成本,以“多发补贴”为名诱导员工签下弃保协议;一些劳动者为短期增收,也希望将社保折现。表面上看,似乎是“你情我愿”,实则埋下巨大隐患:劳动者失去医保报销、工伤赔付、养老储备的兜底保障;企业则可能面临突发工伤赔偿、行政处罚和诉讼风险。
新规的出台,只是对法律本意的重述。如前所述,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均已明确了社保的强制属性。过往也确有部分裁判侧重“意思自治”,架空了社保的强制性,造成大众认知领域中的“只要双方协商也可不缴社保”的“想像式合法”。此次司法解释以具体且无歧义的表述,建筑起强制缴纳社保的严密防线:
一是彻底否定弃保效力。无论是劳动者的单方承诺,还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自主协商,只要涉及弃保,则相关条款自始无效。这一定性杜绝了所有期望以“协议”来变相逃避责任的空间,强化了社保义务是法律设定的刚性要求。
二是畅通维权路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与企业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在大幅降低举证门槛的基础上,压力从个体转向了企业。
三是建立利益平衡机制。若行政机关责令补缴社保,企业已支付的“社保补贴”可要求劳动者返还,既避免了企业双重负担,也防止劳动者不当得利。同时预留过渡期:9月1日前主动补缴的,可豁免经济补偿责任。这一制度设计正是为了引导企业自我纠偏,从而减少社会成本。
对劳动者而言,新规是维权的盾牌,更是观念的警钟。过去部分人因短视而“用终身保障置换蝇头小利”,新规则以制度之力引导劳动者转变观念,着眼长远。对企业而言,短期阵痛将换来长期规范。补缴社保、支付补偿、加收滞纳金,三重责任形成强大倒逼。但从深层看,这是转型升级的契机:依法参保后,工伤赔偿有了分担,用工风险显著降低;社保合规将成为企业信用资产,提升人才吸引力。
社会保障是民生的安全阀,更是社会公平的压舱石。社保不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可用以交易的筹码,而是文明社会的底线。最高法此项解释,呼应了“织密社会保障网”的政策导向,也彰显了“人民至上”的治理理念。今天少缴的每一分社保,明天都可能变成砸向企业的法律重锤;而今天筑牢的每一分保障,都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添砖加瓦。当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当企业轻装上阵、向新而进,这才是司法护航的发展方向。
文 | 王顾左右(法律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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