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我市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情况,经确认,现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单公布如下: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林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林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林州市教育体育局
林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林州市商务局)
林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林州市公安局
林州市民政局
林州市司法局
林州市财政局
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州市林业局)
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林州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林州市交通运输局
林州市水利局
林州市农业农村局
林州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林州市文物局)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林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
林州市审计局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州市知识产权局)
林州市统计局
林州市医疗保障局
林州市建筑业管理局
林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林州市档案局
林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林州市黄华镇人民政府
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
林州市原康镇人民政府
林州市茶店镇人民政府
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
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
林州市桂林镇人民政府
林州市采桑镇人民政府
林州市东姚镇人民政府
林州市横水镇人民政府
林州市河顺镇人民政府
林州市姚村镇人民政府
林州市任村镇人民政府
林州市东岗镇人民政府
林州市石板岩镇人民政府
林州市陵阳镇人民政府
林州市振林街道办事处
林州市开元街道办事处
林州市龙山街道办事处
林州市桂园街道办事处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的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三)在林州市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综合执法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司法行政部门重新审定,并予以公布。
(六)本公告发布后,2021年11月15日《林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的通知》(林法政办〔2021〕15号)同时废止。
林州市司法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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