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4-08-20 16:50:03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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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24年7月,林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林州市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要求其整改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行政处罚人民币陆仟元的处罚。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可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切实重视,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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