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应急案〔2025〕危化06号
| 林州市xxx加油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林州市xxx加油站 | 伍仟 | 2025年5月14日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5〕危化06号
被处罚单位: 林州市XXX加油站 邮政编码 4565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6XXXX地址林州市桃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本机关于2025 年 4月 22日对举报人的相关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及时消除关于在加油机爆炸区域内堆放可燃物的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及时消除关于在加油机爆炸区域内堆放可燃物的事故隐患。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及时消除关于在加油机爆炸区域内堆放可燃物的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XXX承认你单位存在未及时消除关于在加油机爆炸区域内堆放可燃物的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条:“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日你单位认错态度好,未造成危害,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 A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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