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应急案〔2025〕危化7号 | 林州市XXX加油站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林州市XXX加油站 | 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 2025年4月21日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5〕危化7号
被处罚单位: 林州市XXX加油站 邮政编码 4565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813961162XXX 地址 林州市横水镇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负责人 电话
本机关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对你单位 非法储存柴油 立案调查。 2025 年 4 月 10 日,我局接举报称林州市XXX加油站存在违法储存柴油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使用皮卡车(豫E XXXXX)上焊接的铁桶储存柴油。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非法储存柴油的违法行为;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人XXX承认你单位存在非法储存柴油的违法事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0条:“A,一般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属第一次违法,且非法储存柴油量少,对其从轻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 A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当事人 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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