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催缴租金公告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5-03-11 09:00:00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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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承租户: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林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林政〔2013〕19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截至目前,仍有67户承租人未缴纳房租,现将人员信息公布如下,以下人员需在2025年3月11日-2025年3月20日内,到林州市翠微路北段红旗渠政务服务中心4楼房产事务中心27号住房保障窗口缴清所欠租金并腾退房屋,逾期仍未缴纳的,我中心将收回该房屋,房屋内所有物品将作为无主物处理。(咨询电话:0372-6093862)

特此公告!

  

 

林州市房产事务中心

   2025年3月11日

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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