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楚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拒收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林人社监察催字〔2024〕第4号)。文书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未按照我局依法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林人社监察令字〔2024〕第6号)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罚)决定书》(林人社监察理(罚)决字﹝2024﹞第1号),已于2024年3月15日送达当事人,要求你单位立即履行义务,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
1.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林州市红旗渠公共服务中心 邮编: 456550
联 系 人:栗 昕 电话: 0372-6166991
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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