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退出办理规程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2-08-09 15:31:51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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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退出办理规程
1事项编码12410581F76230549J400071700900002
2主项名称城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
3子项名称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退出
4事项类型其他职权
5设立依据

  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6申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7办理流程(1)受理: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转交后台。

(2)审查:审批工作人员按照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审查作出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进行公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告知书。 

(4)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保障资格证》。

8申报材料及形式审核要点材料名称审核要点(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留复印件并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
2.自愿放弃保障性住房资格声明材料原件1份,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
申报材料适用依据依据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9材料实质审查要点(时限)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规定:
材料1、2同形式审查;
10审图要点(时限)不涉及
11现场踏勘要点(时限)不涉及
12需请专家评审或社会听证要点(时限)不涉及
13审批决定方式(时限)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4结果推送(时限)当场办结。
15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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