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办理规程 | |||
| 1 | 事项编码 | 12410581F76230549J400071700900001 | |
| 2 | 主项名称 | 城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 | |
| 3 | 子项名称 | 城镇住房保障资格核准 | |
| 4 | 事项类型 | 其他职权 | |
| 5 | 设立依据 | 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6 | 申报条件 | 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
| 7 | 办理流程 | 1.受理: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对申请人通过现场或河南省政务网提交的材料完备性进行核验,一次性告知补正的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规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转交后台。 2.初核:由社区或初审单位进行资料汇总和初核。初核结果进行公示。 3.核查:初核公示结束后,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相关汇总的资料信息分发至市(县、区)公安、民政、房管、不动产、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上述部门自收到资料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户籍、居住证、车辆、婚姻、收入、不动产、工商、税务、未享受人才房或拆迁安置政策等相关信息。 4.审核: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各部门反馈的信息,对申请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准予享受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不准予享受的,出具告知书。 5.告知:根据申请人同意的告知方式,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 |
| 8 | 申报材料及形式审核要点 | 材料名称 | 审核要点(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 |
| 1.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复印件各1份:留复印件(签字按手印),申请人自备。 | ||
| 2.申请人户口簿 | 原件、复印件各1份:留复印件(签字按手印),申请人自备(待部门数据共享后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
| 3.收入状况材料 | 复印件1份:需加盖有关单位或公司相关印章,留复印件(签字按手印)(待部门数据共享后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
| 4.婚姻状况材料 | 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签字按手印),核原件(待部门数据共享后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
| 5.住房状况材料 | 复印件1份:不动产管理局出具或申请人自备(签字按手印),核原件(待部门数据共享后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
| 6.居住证(外地户籍) | 复印件1份:公安局出具或申请人自备(签字按手印),核原件(待部门数据共享后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
| 申报材料适用依据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 ||
| 9 | 材料实质 审查要点 (时限) |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等,联合市(县)公安、民政、不动产、工商、税务、社保、街道等部门对申请对象的户籍、居住证、车辆、婚姻、收入、不动产、工商、税务、社保、未享受人才房或拆迁安置政策情况进行审核。(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相关科室,4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 | |
| 10 | 审图要点 (时限) | 不涉及 | |
| 11 | 现场踏勘 要点(时限) | ||
| 12 | 需请专家评审或社会听证要点(时限) | 不涉及 | |
| 13 | 审批决定 方式 (时限) | 初核。社区或初核单位进行资料汇总和初核。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申请人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8个工作日) 初核公示。初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日)。 核查。公示结束后,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相关汇总的资料信息分发至市(县、区)公安、民政、房管、不动产、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3个工作日),市(县、区)公安、民政、房管、不动产、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自收到推送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户籍、居住证、车辆、婚姻、收入、不动产、工商、税务、未享受人才房或拆迁安置政策等相关信息。 审核。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相关科室根据各部门反馈的信息,召开科务会,对申请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核准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10个工作日)。 核准。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主管领导对申请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准(1个工作日)。 公示。对核准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1个工作日)。 确认。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或根据申请人同意的告知方式,将核准结果告知申请人(1个工作日)。 | |
| 14 | 结果推送 (时限) | 后台审核人员将审核结果推送至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服务窗口根据申请人同意的告知方式,将核准结果告知申请人。 | |
| 15 | 备 注 | 无 | |
城镇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办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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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9 14:59:52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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